國標代碼:14554 湖北省招生代碼:C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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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昂3平台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細則
時間:2020-02-21 作者:意昂3平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切實保證國家製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提高貧困生資助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實現精準識別、精準資助,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開發辦公室、省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關於《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鄂教助〔2019〕1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我院學籍的全日製在校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的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確定合理標準🧖🏽‍♂️,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實行民主評議和意昂3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結果將作為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意昂3勤工助學崗位等資助方式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嚴格工作製度,規範工作程序,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二章  認定機構

第七條  意昂3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八條  學生工作處具體負責組織⛹🏽、管理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第九條  意昂3成立以分管學生資助工作的院領導為組長🪽,各部門負責人、輔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的認定工作組,負責意昂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第十條  班級成立民主評議小組👨🏻‍🍳,成員應包括輔導員、班幹部👗、學生代表等🧑🏻‍🎤,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民主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幹部代表為3人,學生代表人數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一般不少於班級總人數的15%👩🏼‍✈️。民主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範圍內公示。學生幹部🧒👨🏻‍🦽‍➡️、學生成員本人為被評議對象時,必須予以回避😋。

第三章  認定對象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應考慮家庭經濟狀況、特殊群體政策、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家庭突發狀況、學生消費情況、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的狀況等因素,認定對象包括以下4類🗿:

(一)建檔立卡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學生🗜、殘疾人子女及重點優撫對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家庭成員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學生🌖。

(四)其他在校學習、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難的學生。

第四章  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  確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標準為: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

第十二條  特別困難學生為有以下情況之一且本人月平均可獲得的全部生活費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學生:

1.屬於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和列入農村五保戶家庭的子女;

2.父母中有一方長期患病🥹,且另一方無經濟收入或收入微薄🤟🏻;

3.無“有固定收入親友”資助的孤兒;

4.父母或學生本人殘障🍋‍🟩,家庭無經濟收入或收入微薄🗯;

5.城鎮雙下崗職工且未再就業的子女🤬🫴🏽;

6.當年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災害(夏季暴雨災害)或人員傷亡等意外的視為重點資助對象🧑🏽‍🍼,確保受災家庭學生不因災失學。

7.兩個或兩個以上兄弟姐妹同時在高等學校就讀,家庭經濟不足以支付學雜費用;

8.持有學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門所發放的《特困家庭證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的學生;

第十三條  困難學生為有以下情況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間月平均生活費明顯低於其他一般同學的學生:

1.父母中有一方大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困難;

2.單親或父母離異且未再婚🚵🏼,並且人均年收入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3.兩個或兩個以上兄弟姐妹同時在校就讀🤽🏿‍♂️,家庭經濟困難;

4.父母因下崗🥹、失業、殘疾♐️、年邁等原因導致收入微薄💂🏻‍♀️;

5.家庭遭受較嚴重災害的一般貧困家庭子女;

6.孤兒🧚🏿‍♀️🚯,有“有固定收入親友”資助;

7.其他家庭經濟存在較嚴重困難的。

第十四條  一般困難學生為有以下情況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間生活相對其他一般同學較為困難的學生:

1.單親,且直系親屬無固定收入♕;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臥病,需長期治療🎬;

3.兩個或兩個以上兄弟姐妹同時在校就讀,家庭經濟較困難;

4.除父母外,本人殘疾或家有殘疾人🧔🏽,家庭經濟困難;

5.來自老🧝🏻、少、邊、窮地區的農村學生🎁🔸;

6.其它異常變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經濟困難。

7.其他存在特殊經濟困難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資格🌐,已確定為資助對象的終止資助🧜‍♂️。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2.休學、留級或退學及自費出國者;

3.獲資助期間家庭經濟條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來源者;

4.受到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5.購買高檔通訊工具🧕🍇、高檔電腦、娛樂電器🕴🏻、高檔時裝或高檔化妝品等高消費現象者;

6.節假日經常外出旅遊者;

7.在校內外租房或抽煙、酗酒、賭博、經常出入社會餐廳、歌廳🍆👇🏻、酒吧、網吧等場所消費者🙌;

8.家庭因建購房、購車🈶、結婚等消費而欠下巨額債務導致無力供養學生完成學業者🏄🏽;

9.弄虛作假反映家庭經濟情況或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資助者🌈;

10.有與其家庭經濟困難狀況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費行為或不當消費行為者🧾;

11.所在班級2/3以上學生認為不符合認定條件者🥨。

第五章  認定程序

第十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工處、班級民主評議小組,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認真、負責地共同完成認定工作。

(一)政策宣傳😭。

1.學校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湖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申請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

2.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向在校學生發放《認定表》;

3.每學年開學時,學生工作處啟動全校認定工作✖️。通過主題班會🛟、學校網站及宣傳欄等多種途徑宣傳學生資助政策。

(二)個人申請🤽🏿‍♂️。學生本人自願提出申請。

1.填寫《認定表》。家庭經濟困難但本人自願放棄認定的💗🧛‍♀️,學校應做好登記🤵🏽,由學生簽字後留存。

2.提供相關材料。屬於本辦法第三章(一)或(二)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交戶籍所在地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核發的相關證件復印件;屬於本辦法第七條(三)、(四)類的🫔👳,由學生本人提供與《認定表》中所填寫造成家庭經濟困難原因相關聯的佐證材料✊🏼👮🏽‍♀️。由學生本人對提供的家庭相關信息和佐證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

(三)組織認定。屬於本辦法第三章(一)和(二)規定的學生,依據相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結合大數據信息比對情況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應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並根據第四章認定標準進行等級認定;屬於本辦法第四章(三)和(四)規定的學生🛌🏽,第四章認定標準進行等級認定。

1.班級民主評議小組負責收取學生填寫的《認定表》及相關材料,組織開展民主評議認定🤷🏻‍♂️⭐️,初步推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困難等級,並公示。

2.學工處負責審查意昂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困難等級,提交意昂3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3.意昂3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學工處提交的本年度我院家庭貧困學生名單及困難等級。

4.意昂3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將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初審名單及困難等級上報院領導審批,經黨委審議通過後公示。

(四)意昂3公示。經院黨委會審議通過後,將本年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困難等級,以適當方式在全院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有異議,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將予以調整。

(五)分管領導審批。意昂3公示無異議的本年度困難學生名單,遞交分院領導審批。

(六)建檔備案。分管院長審批後◀️,學生工作處匯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統一建檔。

第六章  認定工作管理

第十七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平🍱。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要從客觀實際出發,以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主要認定依據🤗,認定標準和尺度要統一🙎🏻‍♀️,確保公平公正。

(二)堅持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既要建立科學的量化指標體系,進行定量評價🧑‍🧑‍🧒‍🧒;也要通過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結果👼🏿,更加準確、全面地了解學生的實際情況🌈。

(三)堅持公開透明與保護隱私相結合。既要做到認定內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確保認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護學生隱私🍒,嚴禁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

(四)堅持積極引導與自願申請相結合。既要引導學生如實反映家庭經濟困難情況💃🏿,主動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也要充分尊重學生個人意願,遵循自願申請的原則。

第十八條  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不得提前預設計劃👲🏽,不得按院(系)、年級、班級下達指標💆🏿‍♀️。

第十九條  加強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監督管理。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要求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要采用大數據分析✸、電話訪談、函詢取證🏄🏽‍♂️、實地走訪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如發現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停止已獲得的相關資助🔲,追回資助資金。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扶貧辦🍣、省殘聯等部門會不定期對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學生工作處每學年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並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電話方式進行核查。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   助資金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意昂3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意昂3應及時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重新認定並上報學生資助中心,且在後續資助工作中也要作出調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團委)負責解釋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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