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海事職業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校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不斷健全和完善武漢海事職業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第32號令)⛹🏽♂️、《湖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武漢海事學校所有部門🏂🏿。
第三條 武漢海事職業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應當不斷健全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 權
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𓀕、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九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由學校自主確定為10%。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系(處)、部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一個或多個部門組成代表團,並推選出團長、副團長。
代表團團長職責:會議期間組織代表團討論,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關工作🎴👰♀️;閉會期間主動聯系代表和廣大教職工🧰,隨時反映各種意見和建議🧔♂️;參與學校或本部門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高級職稱🧏🏻、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所在選區的代表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部門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替補製🪄。代表若調離其選舉部門或離休🏃➡️、退休,其代表資格自然失效,缺額者由所在部門另行補選。
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製🧘🏽♀️、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如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由原選舉部門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予以撤換,另行補選代表;代表如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經所在代表團討論,取消其代表資格,缺額由其所在部門另行補選。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到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會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提名🛏,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審議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會議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及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主席團建議名單由校工會提出👈🏼🦶🏼,報校黨委批準👨🏽🌾,並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上通過。
主席團設秘書長1名🏘,由工會主席擔任。主席團的主要職責:主持召開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研究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對各項方案的審議意見;主持大會期間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它問題。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工作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委員會主任由校工會專職主席兼任。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在校黨委領導下🫲🏼,承辦代表大會交給的工作任務,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閉會期間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到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與學校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會議程序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領導小組由黨、政🚣🏼♂️🎛、工負責人組成,下設工作小組,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準備工作👨🏼⚕️;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換屆時,擬定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額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組織各單位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布代表名單🔊🤦;
(三)征集提案,提案要求圍繞學校改革與發展,突出教學🈷️、科研、管理🙆🏼♀️、教職工隊伍建設等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案應當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議兩人以上附議🤷♂️,提交主席團;
(四)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經籌備領導小組審議,報校黨委批準;
(五)學校工作報告和其它需提交大會討論⏰📬、審議、通過的文件(討論稿)會前印發給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六)提出代表資格審查小組建議名單🍸;
(七)提出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人選建議名單;
(八)提出大會議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
(十)製定會議經費預算;
(十一)完成其他會務準備工作;
(十二)籌備領導小組向黨委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工作情況🤽🏻♂️。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由籌備領導小組主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主要議程:
(一)聽取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三)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大會議程;
(四)通過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
(五)通過💿、決定大會其它事項👨🏿✈️。
第二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表決一般采取舉手方式。
第二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開會,會議選舉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二)會議議程一般包括🈚️🤹🏿:
1.聽取校長工作報告,並提出審議意見🤹🏼♀️;
2.聽取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年度工作報告,提出審議意見🛫;
3.聽取審議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委員會負責人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報告🕵🏽♂️;
4.審議學校提出的按規定需提交代表大會討論的改革方案、管理辦法、規章製度;
5.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作提案工作情況報告;
6.以代表團為單位,就會議報告和議案進行討論✋ 🚗、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議、決定草案進行討論👨🏼🦲🩰;各代表團團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向主席團匯報;
7.主席團綜合各代表團意見後,對會議議案、決議👉🏼、決定進行修改,並向大會作出說明🧑🧑🧒🧒;
8.進行大會選舉或對決議,決定及有關方案🐘、條例進行表決,宣布選舉或表決結果😶🌫️;
9.根據需要可安排大會發言。
(三)需提交大會審議的各種主要文件,應在大會開始前印發給會議代表,以便代表有所準備並征求教職工群眾的意見。
對於需要在大會上討論通過的重要方案、管理辦法和規章製度,應由負責起草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就製定該方案🦡、條例🙎🏻、規章的指導思想、依據原則進行說明📶,經代表充分討論、審議、修改後,再提交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代表大會要充分發揚民主,保證代表能夠充分發表意見,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三十一條 大會秘書組要把會議期間各代表團討論中對學校工作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進行匯總整理,報學校黨委並分送行政領導及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利改進工作。
第六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系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代會通過,並經意昂3黨委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意昂3平台工會負責解釋。
附件🥻:意昂3平台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upload/old_file/201710/59ef01478f093.docx